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采购秩序,保护军队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军队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建设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达到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入围,在资格有效期内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分为电商、生产商、大型销售商、小型销售商。
第三条【资格条件】供应商申请入围的,应当符合供应商入围资质条件明确的基本标准和特定标准。供应商入围资格条件由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制定和调整,经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局)批准后在平台发布。
第四条【保障范围】电商、生产商保障范围为全国。大型销售商可以参与推荐单位(含下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有3家驻不同地级行政区的师(旅)级以上单位推荐入围的大型销售商,可以参与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所有单位的采购活动;由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遴选的全国性大型销售商,可以参加指定区域内的所有采购活动。小型销售商仅限参与推荐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入围审核】供应商按以下方式组织入围审核:
(一)电商。由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平台服务保障需要和电商入围资格条件,提出电商入围需求方案,经采购管理局批准后,按照保障关系报送相关采购管理部门,由相关采购服务站参照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经审核达到入围标准的电商,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采购服务站组织专家成立考察小组对其进行现地考察。
(二)生产商。由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平台服务保障需要和生产商入围资格条件,提出生产商入围需求方案,经采购管理局批准后,按照保障关系报送相关采购管理部门,由相关采购服务站参照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经审核达到入围标准的生产商,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采购服务站组织专家成立考察小组,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地抽察。
(三)大型销售商。由师(旅)级以上单位(不含师(旅)级部门或内设机构)按照公开征集、现地考察、集体审议、公开公示、向军级单位报备的流程组织审核并推荐入围。推荐入围大型销售商名单和考察材料,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通过平台内网提交采购服务中心。大型销售商主要经营区域应当在推荐单位驻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性大型销售商,由采购服务中心提出需求方案,经采购管理局批准后,按照保障关系报送相关采购管理部门,由相关采购服务站参照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经审核达到入围标准的全国性大型销售商,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采购服务站组织专家成立考察小组对其进行现地考察。
(四)小型销售商。由团以上单位(不含师(旅)级部门或内设机构)按照公开征集、现地考察、集体审议、公开公示、签订采购协议的流程组织审核并推荐入围。推荐入围小型销售商名单和考察材料,由团以上单位通过平台内网提交采购服务中心。所有符合供应商入围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入围,不限制入围数量。
第六条【现场考察】部队单位组织供应商现地考察,应当成立5人以上的考察小组,按照以下方式组织:考察小组应当制定现地考察计划,提前向供应商发出现地考察通知书,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纪律和相关要求。考察小组主要根据供应商入围标准明确的基本标准和特定标准,考察供应商的实际资质情况、核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确定供应商的供货范围。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出具意见并形成《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现地考察记录表》,与供应商代表交换意见后,由考察小组成员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考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将考察记录表和考察影像资料交相关部队单位,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考察结束后,部队单位将考察合格的供应商和《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现地考察记录表》依托平台提交采购服务中心,正式推荐供应商入围。部队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资质不符或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应当上报采购服务中心和相关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入围资格,并由相关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按军队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信息登记】供应商经评审合格或部队审核推荐后,应当通过平台外网提交注册申请和资质材料,经采购服务中心组织网上核验后,具备交易资格。采购服务中心按照供应商评审合格或部队审核推荐时间,由前至后依次核验供应商信息,办理入围手续。同时合格或推荐的,按照平台注册时间由前至后依次办理。除供应商类型、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外,供应商注册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近3年资产总额、近3年净资产、近3年年营业收入、近3年净利润。以上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审核凭证。
(二)近3年纳税金额。以上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由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审核凭证。
(三)近3年缴纳社保人数。以上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由社保单位开具的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作为审核凭证。
(四)办公场所面积。以考察小组或部队单位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和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承诺书为审核凭证。
(五)自有或租赁库房面积、配送中心数量、配送人员数量、服务网点(实体店)数量。仅电商填报,以考察小组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和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承诺书为审核凭证。
(六)自有品牌数量、生产商品数量。仅生产商填报,以考察小组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和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承诺书为审核凭证。
(七)诚信承诺书。以企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诚信承诺书》为审核凭证。
(八)供货范围。以考察小组或部队单位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和营业执照明确的经营范围为审核凭证。采购服务中心审核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供信息不齐全的,应当退回供应商修改,直至修改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注册信息存在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应当审核不通过,并由相关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信息查验】采购服务中心应当依托“军采e信”或其他企业征信查询系统对供应商信息进行复核查验。截至供应商提交申请之日,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禁止入围。供应商入围后出现上述禁止情形的,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中止供应商资格。
第九条【关联关系】供应商可根据平台明确的规则平等参与各类采购项目,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等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网上超市除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仅提交时间最早的供应商报价有效。供应商应当主动提供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已入围供应商名单,由采购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关联关系进行抽查,并将平台登记确认的关联关系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
第十条【履约承诺】入围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服务中心提供履约承诺和安全保密承诺。
第十一条【资格有效期】审核合格入围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年,自获得平台交易权限时间起算,有效期到期后经采购服务中心网上资格核验合格的,有效期自动延续1年。军队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供应商入围标准有重大调整的,资格有效期相关事项由采购管理局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身份验证】供应商登录平台时,应当使用电子身份证书(CA)进行身份认证。电子身份证书由中国长城网信息中心组织发放。
第十三条【供应商职责】供应商应当按时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价格、库存、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等工作,提供的上架商品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全面监督。电商和具备自有销售平台的生产商,可以向采购服务中心申请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系统接口开发工作由电商或生产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平台相关工作,包括商品、价格及服务等信息的维护,采购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退换货、纠纷处理等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报价要求】电商和大型销售商入围后,应当对数量不少于1000款的重点商品进行报价,报价数量不足的不得参与在线竞价、在线询价和快捷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自营要求】电商和生产商通过平台提供的商品应当是自营商品,商品所有权应当属于电商或生产商。
第十六条【供应商权利】入围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平台采购活动,公平参与竞争;
(二)申请上架商品;
(三)在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商品报价;
(四)参与包含入围品种的采购项目;
(五)对需求公示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提出合理质疑;
(六)投诉或举报采购人员、其他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供应商义务】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军队采购法规政策,遵循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二)按照平台约定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三)及时添加、更新商品和价格信息;
(四)按采购员要求送货并提供采购凭证;
(五)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六)主动提供具有关联关系的已入围供应商名单;
(七)遵守军队各项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八)接受各级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服务中心、采购员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十八条【售后服务】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平台业务代表、客服联系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及时妥善解决售后服务问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订单明确的地点完成配送服务,保留完整准确的物流信息数据和配送验收单据;
(三)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配合采购单位完成商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单位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五)商品质保期内出现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纠纷的,在服务承诺及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服务保障;
(六)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热线、三包服务、正品保证、物流配送及订单处理服务(包括发票)、退换货及退款服务、维修与安装服务等内容;
(七)供应商应当针对偏远地区采购单位制定专门的服务条款,并承诺提供正常的采购服务与售后保障。
第十九条【评价机制】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供应商监督和评价机制,组织各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时公布供应商的诚信和评价情况,接受采购单位和其他供应商的监督。采购服务中心发现供应商不再具备供货能力或不满足供货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供应商入围资格,并报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评价管理】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对供应商进行采购评价,进行评价打分。采购评价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商品评价、配送评价、服务评价4项,每项评价打分采购单位可以选择5分、4分、3分、2分或者1分,分别代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供应商每月采购评价得分,按当月所有采购单位对其采购评价打分的总平均值计算。平台每月最后一天24时计算当月供应商采购评价得分,低于3分但不低于2分的,暂停供货资格1个月;低于2分但不低于1分的,暂停供货资格3个月;低于1分的,终止供货资格,且1年内不允许参加平台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诚信管理】每家供应商每年(以入围之日起算)获得10分诚信分,当年诚信分不转入下一年度。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且经核查属实的,由采购单位提出扣减相应诚信分的建议,上报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提交采购服务中心办理诚信分扣减手续,并在平台公示。1.提供假冒伪劣或非原厂原装的商品,一次扣10分;2.伪造虚假交易向采购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10分;3.受理订单后转包分包的,一次扣5分;4.报价失误导致竞价失败的,一次扣2分;竞价成交后拒不执行的,一次扣5分;属于恶意报价且态度恶劣的,一次扣5分;5.无正当理由申请废止采购结果,未与采购单位达成一致仍拒不执行的,一次扣5分;6.提供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的,一次扣1分;被采购单位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一次扣5分;7.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解决的,一次扣1分;8.对公示项目恶意质疑的,一次扣2分;9.提供非全新未使用商品的,一次扣2分;被采购单位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一次扣5分;10.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货的,一次扣0.5分;延误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一次扣1分;11.不及时处理采购员正当理由退换货的,一次扣0.5分;12.不及时处理订单的,一次扣0.5分;13.未主动提供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已入围供应商的,发现1家扣1分;14.未更新商品或价格导致订单失败的,一次扣0.5分;15.工作时间服务电话无人值守的,一次扣0.5分;16.其他违规情形视情扣分。供应商诚信分一次性扣减2分或累计扣减达4分的,由采购服务中心对供应商进行书面警告,供应商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暂停供货资格1个月;供应商诚信分一次性扣减5分的,暂停供货资格3个月;供应商诚信分一次性或累计全部扣完的,终止供货资格,且1年内禁止申请入围平台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处罚】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诚信管理细则处罚外,还应当视情给予中止供货资格、列入军队供应商库黑名单等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拒不提供商品售后服务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违规将订单分包转包的;
(三)恶意质疑投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以平台供应商名义从事各种不正当活动的;
(五)与采购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囤积居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非法谋利的;
(六)向采购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保密约定,出售、交换、提供平台交易信息,或收集、整理、存储、传播军队内部信息的;
(八)提供虚假发票或结算凭证的;
(九)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商品的;
(十)不具备商品运输、储存、安装等资质,恶意竞争的;
(十一)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其他恶意违反平台管理要求,严重扰乱平台采购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检查抽查】采购服务中心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供应商和随机抽查采购项目的方式,对供应商的商品、库存、物流、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企业资质、风险情况等开展检查,对违反平台规定、违反承诺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供应商出现违约或违规行为时,采购员应当及时向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服务中心反馈。供应商违约的,由采购服务中心依据平台相关管理办法处理;供应商违规的,由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各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于平台所有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版本号管理】本细则按版本号管理,新版本发布后旧版本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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