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一、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在许可门槛大幅降低后,试行备案管理是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并更好地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备案管理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备案目录》。
三、《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备案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备案目的和范围、备案程序、权利义务、变更和延续及监督检查等。编制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简化流程、事后监管。
四、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国防科工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备案目录》的条目不会与《许可目录》的条目交叉重复。
五、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备案,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六、《备案办法》、《备案目录》到哪里查询?
《备案办法》是公开的,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网站查询。《备案目录》为秘密级,可自行到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中央民口企业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或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七、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哪里申请备案?
应到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办法》强化了属地化管理职能,明确规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央企集团等所属单位)的备案管理。
八、申请备案的程序复杂吗?
备案程序简单。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相比,备案管理只需形式审查,由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信用承诺,无专家现场审查环节,自查环节简略,大大简化了备案程序。
九、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依据《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登记表》(可自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备案办法》附件1)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十、对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进一步简化?
是的。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从事的部分专业符合《许可目录》,而还有部分专业符合《备案目录》,该单位应按照许可或备案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许可和备案,对于此类单位备案程序可简化。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十一、申请备案单位多长时间取得备案凭证?
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单位,一般自申请日起在27个工作日内可以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样式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制定,样式见《备案办法》附件2。
《备案办法》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
(二)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的,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应当受理其备案申请。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凭证印制,并交备案单位留存。
十二、备案有效期多长时间?
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十三、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备案办法》规定,备案单位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登记表》(可自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备案办法》附件3)一份,同时提交本单位变更原因说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十四、办理备案后多长时间换领新的备案凭证?
对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一般在27个工作日内可以换领新的备案凭证。
《备案办法》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提交的申请备案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其备案变更申请,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换备案凭证(备案号及有效期不变)。
十五、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发生变化的,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吗?
不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而是应当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或提出注销备案申请。
《备案办法》规定,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增加或变更备案专业或产品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备案有效期内,备案单位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生产活动相适应科研生产能力或者不再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原备案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申请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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