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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2)

来源:未知 编辑:文涛 时间:2019-12-18
导读: 十六、以什么标准衡量备案单位的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 备案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要根据《备案目录》的专业(产品)来衡量,而不是单纯以供货单位增加来衡量。备案单位的供货单位或产品品种增加,但

      十六、以什么标准衡量备案单位的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


  备案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要根据《备案目录》的专业(产品)来衡量,而不是单纯以供货单位增加来衡量。备案单位的供货单位或产品品种增加,但未超出已备案专业(产品)范围的,不属于专业或能力变化,无需重复备案。


  十七、什么是备案延续申请?如何办理?


  对于持续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备案申请,这就是备案延续申请。


  备案单位提出备案延续申请的,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十八、备案单位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备案单位提供国防科工局相关政策服务,纳入政府绿色通道等重大事项协调管理,提供需求信息,推进供需对接,协调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备案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做好备案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吸引企事业单位主动备案,如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优惠政策,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等。


  此外,国防科工局定期将备案单位名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队装备部门等定向发布,武器装备总体、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优先考核选择备案单位进入供应商体系。


  十九、备案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保证递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按照国家要求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科研研制任务或提供合格的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


  (三)具备与所提供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或与用户签订协议等;


  (四)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户部门(单位)的监督。


  二十、备案部门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是一个概念吗?


  不是同一个概念。备案部门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指各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中科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民口中央企业等。


  二十一、各地及全国的备案单位情况由哪个部门汇总?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情况,掌握备案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等信息,并每年汇总更新当地所有备案单位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负责建立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信息,纳入备案名录。


  二十二、备案单位信息如何实现共享?


  国防科工局定期将备案名录及备案单位注销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队装备部门等定向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二十三、谁负责对备案单位的监督?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及现场核查,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抽查及对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工作。


  用户部门(单位)对备案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规定的问题可向国防科工局反映或报告,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处理。


  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备案情况。


  二十四、备案单位年度自查如何办理?


  备案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附件5),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备案部门;备案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将各备案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国防科工局。


  二十五、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备案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备案单位科研生产能力及科研生产任务履约情况和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目前,评定标准可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其中,资质情况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可自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备案办法》附件6。


  国防科工局将于近期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届时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将依据该工作规则开展。


  二十六、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是否会重复?


  不会。《备案办法》规定,对近一年内进行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者现场核查的备案单位可免于备案监督检查。


  二十七、什么是问题核查?


  国防科工局接到用户部门(单位)对备案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规定问题的反映或报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直接组织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实。


  二十八、备案单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保密、科研生产能力缺失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吗?


  不是。备案单位应当依然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报告。


  备案部门只是对备案单位相关情况进行知悉了解,及时督促备案单位按照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开展整改,并对出现未整改到位等情况的备案单位采取注销备案等措施,以免出现存在相关问题的“带病”企事业单位在备案名录中发布,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九、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注销备案?


  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注销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三)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的;


  (四)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背承诺的;备案单位描述的科研生产能力、管理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备案单位出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情况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情形的。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拟对备案单位注销的,应当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告知备案单位。


  三十、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通报?


  备案单位出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情况拒不整改或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情形的,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注销备案后,向国防科工局报告,由国防科工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队装备部门等通报。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备案单位,国防科工局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


  三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收费吗?


  依照《备案办法》规定实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不得向备案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链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转载自:http://www.sastind.gov.cn/n4235/c680696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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